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原 告 趙雅榛被 告 江奇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