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08號原 告 洪美鳳被 告 徐士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115年度審訴字第368號),已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上午10時31分辯論終結在案,有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茲原告於同年3月11日上午11時9分,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