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36號原 告 李欣陽被 告 林思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55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許怡萍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