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52號原 告 陳姵伶被 告 陳尚賢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202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一案,業經本院114年審訴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正本在卷為憑,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