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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5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73號原 告 張麗珠被 告 楊梅君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張麗珠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梅君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312號刑事案件,已於115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5年3月3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首開法條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