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23號原 告 張宇欣被 告 郭于慈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1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