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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侑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侑宸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六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侑宸因犯過失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支付被害人張其昌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114年11月19日確定。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限內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聲請意旨誤載為第0款,應予更正)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聲請意旨誤載為第3款,應予更正)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是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 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供作審認之標準。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 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有履行負擔之 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 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 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 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是雖非謂受刑人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惟倘受刑人係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經法院以 和解內容為緩刑之條件,在被害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 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依該條件受清償,而 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 感,得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於114年11月19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受刑人受前開緩刑宣告確定後,於115年1月25日起即未依附表所示內容履行乙節,有被害人張其昌提出之115年3月10日聲請撤銷緩刑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確實未依約履行。再經本院於115年5月28日將撤銷緩刑聲請書送達受刑人住所地,以使受刑人表示意見,惟受刑人並未回應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受刑人若有履行意願,當可尋被害人商討如何清償其上開應賠償金額,受刑人卻未依約履行,迄今僅給付3期(10至12月)賠償金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難謂受刑人有履行誠意,其自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甚明。

(三)本院審酌以向被害人支付賠償為負擔之緩刑,不僅在給予受刑人利益,使其能有改過遷善機會,亦期使受刑人能「適時」填補其損害,而兼有保護被害人之功能。本件受刑人本案判決確定後,迄今均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查,客觀上尚無不能履行緩刑所附負擔之情事。則於受刑人未履行負擔完畢之情況下,若受刑人卻仍可享受緩刑之利益,顯失事理之平,更難認符合緩刑制度之本旨,若不予以撤銷緩刑,實難維持原判決緩刑條件之公信力、促使受刑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保障被害人之利益。綜上,本院認受刑人遲未履行緩刑所附負擔完畢,應認違反緩刑所附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

(四)至本件緩刑雖經撤銷,惟被害人仍得本於其民事上權利請求受刑人履行調解條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編號 緩刑負擔之內容 1 蔡侑宸應給付張其昌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給付方法:以每月為1期,分20期給付,每期5萬元,自114年10月25日起,於每月25日前匯付至張其昌指定之帳戶。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