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9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申志晧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申志晧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於準備程序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一誠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