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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0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夢慧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3

39、36880、37793、39849號、115年度偵字第566、759、1545、1991、5329、5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夢慧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夢慧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竊盜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羈押3月。

茲被告前因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3月23日起借提執行其徒刑,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更助峨字第77號甲種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再犯之可能,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本院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3月2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