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3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宇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宇翔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聖源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