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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3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宇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宇翔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聖源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