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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4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44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展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展岳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羅展岳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羅展岳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詐欺手機(事實詳如起訴書所載),業經被告自承,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之前因多件詐欺取財罪經判刑確定,入監服刑後甫於民國113年5月24日縮短刑期出獄,卻又再犯另案即高雄地檢署115年偵字第16879號案件之詐欺取財罪,及再犯本案之罪,而且上開115年偵字第16879號案件被告是在115年5月22日被拘提到案。被告竟於該案拘提後又於115年6月7日、同年6月18日再犯本案各罪,足見被告守法觀念不足。況且被告有另案通緝紀錄(109年、115年),為此,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再犯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從115年7月21日起羈押三個月(詳易卷33至35、47頁)。

二、本案於115年9月30日上午宣示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尚未確定)。爰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9月30日宣判後,依法訊問被告。被告雖略稱:因為至親罹病,被告希望能先回家探視及盡孝,執行時會自己到地檢署報到,不會逃亡,請求停止羈押,無保釋放等語(至親病情,涉隱私,詳易卷97至98頁、146頁)。然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及有前揭羈押原因,難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出境之方式代替羈押,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至於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則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