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49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至賢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222號),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4年度易字第644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至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伍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許至賢為址設宜蘭縣○○鄉○○路○段000號「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和公司)聘用之業務主任,負責該公司南區(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地)經銷商通路開發以及定期將客戶以匯款或支票等方式所交付之貨款繳回公司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需錢孔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自民國114年4月起至5月間止,先後多次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498萬8,885元(嗣陸續返還共331萬2,376元)均侵占入己。嗣東和公司會計人員核對帳時察覺異狀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至賢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昌達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未收款及保證金明細表、東和公司銷貨對帳單、職員任用敘薪、異動單、客戶商品別明細對帳單、被告挪用客戶帳款明細表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將其業務上管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均侵占入己,係基於單一接續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一己私利,未能謹守分際,擅自侵占業務上所保管之款項,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復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就所欠餘款雖有意願償還,然與告訴人就分期償還之模式及數額未能達成共識,致未能調解成立;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之損害,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業,及所陳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且未償還之餘款167萬6,509元(498萬8,885元減去被告已返還之331萬2,376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廠商名稱 時間 款項 1 富林食品工廠 114年4月間 25萬8,720元 2 嘉義富統食品公司 114年5月間 23萬7,160元 3 宏禾食品有限公司 114年5月間 57萬7,064元 4 祥韋企業社 114年4月間 39萬628元 1萬4,589元 114年5月間 36萬924元 5 克里姆晨食食品行 114年5月間 6萬3,690元 6 益殷企業有限公司 114年4月間 16萬5,260元 114年5月間 11萬7,136元 7 家豐食品行 114年5月間 6萬6,640元 8 新東民有零售公司 114年5月間 1萬5,000元 9 喬安行銷有限公司 114年5月間 65萬637元 10 匯昇食品有限公司 114年4月間 21萬2,660元 114年5月間 13萬2,104元 114年5月間 20萬元 11 裕太食品行 114年5月間 102萬3,000元 12 國農食品 114年4月間 22萬8,173元 114年5月間 17萬5,500元 13 正久 114年5月間 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