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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8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夏美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夏美玉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夏美玉與羅OO均為高雄市OO區OO街O巷O弄公寓鄰居,雙方因故有所爭執,夏美玉竟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住家前,以如附表所示言行辱罵羅OO,足以貶損羅OO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羅OO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夏美玉固坦承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地點,對告訴人羅OO口出如附表所示言語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是告訴人跑來我家挑釁我,還拿密錄器蒐證,我氣到忍不住想要發洩心中不滿情緒,但我沒有指名道姓,且當時我所在地點是我家圍牆內並非公眾場所,現場也只有我與告訴人,不符合公然要件云云(審易卷第27至28、33、63頁,本院卷第25至27、79、82頁)。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口出如附表所示言語等情,為告訴人於警

詢及偵查中指述明確(警卷第15至17頁,偵卷第31至34頁),並有檢察官勘驗報告(偵卷第81至87頁)、本院勘驗筆錄及影像截圖(本院卷第69至75、87至111頁)等件存卷可查,復據被告坦認在卷(審易卷第63頁,本院卷第76頁),堪信屬實。

㈡再參佐上述本院勘驗筆錄及影像截圖(本院卷第69至75、87

至111頁),可知告訴人錄影蒐證地點位於住宅前方道路,且依告訴人所在道路足以清楚聽聞被告說話聲響及內容,亦經本院勘驗屬實,則此地點仍屬公眾得出入場所,要無疑義,尚不因被告發言地點係為於其住宅圍牆內而礙其仍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認定。何況民國113年6月24日在場者除被告與告訴人外,另有1名紅衣半戴口罩女子,同經本院勘驗無訛,有影片擷取畫面可憑(本院卷第107頁),而同年9月5日亦有1名不詳男子在場等情,則經被告供認明確(本院卷第76頁),可見案發當時被告出言內容均已實際為不特定人所知悉,則被告猶辯稱本案不符合公然要件或謂事發地點無人云云(審易卷第27頁,本院卷第82頁),俱與卷內事證不符,自非可信。

㈢復觀諸上述勘驗筆錄所示出言經過(節錄如附件),事發當時雙方係一來一往對話當中,期間被告不斷模仿告訴人說話語調,甚至被告說話方向亦可清楚辨識係對準鏡頭而可認為朝向告訴人發言,其中被告於113年9月5日尚有拉攏不詳男子不斷稱「老闆,這隻狐狸精你知道嗎?」、「老闆,這是狐狸精」,或向與其對話之人稱「蕭雜某,我看到你就倒彈」,均明顯指涉發言對象係告訴人。尤其被告亦一致自承其發言動機係不滿告訴人挑釁始出言發洩情緒(審易卷第27頁,本院卷第79頁),可見被告所出上開言語當係針對告訴人無疑。再依前述勘驗筆錄所示被告與告訴人間爭論內容,均係因先前清理水塔費用所生歧見而純為金錢糾紛,此情亦為被告所是認(本院卷第82頁),反觀被告卻回應以前述「狐狸精」、「垃圾查某」等相類內容,均指婦女破壞他人家庭婚姻、不足以為人妻女等貶抑意涵,不僅與原先討論議題完全無關,更與雙方原先爭執內容無涉,被告果係出於不滿告訴人騷擾言行,大可直接針對告訴人本身行為斥責發難,或針對告訴人騷擾一事報警處理,實無須由被告以牙還牙還擊,甚至辱及個人交往狀況等私德範疇,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尚非屬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指受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已該當於刑法公然侮辱罪犯罪構成要件,自應負刑責。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各

於113年6月24日及9月5日分別以附表所列言語先後辱罵告訴人,各係基於單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且犯罪時間密接,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再被告所犯2罪,行為互殊,犯意可別,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循理性溝通解決紛爭

,反而以侮辱方法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非但無從解消齟齬,實則徒增仇恨,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甚至表明不願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本院卷第83至84頁),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本院卷第113至114頁),並參考告訴人到庭所表示意見(本院卷第84頁),暨被告自陳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本院卷第84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復考量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加重效益,及其犯罪手段對社會危害程度、應罰適當性等情狀綜合判斷,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附錄論罪科刑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時間 侮辱內容 1 113年6月24日17時許 「跟人睡覺還拿5萬」、「這個垃圾查某(台語)」 2 113年9月5日13時許 「狐狸精」、「不要臉的臭女人」、「老闆,這隻是狐狸精你知道嗎?」、「老闆,這是狐狸精」、「蕭查某(台語)」、「你再進來我給你潑尿」(事後並有朝告訴人潑灑不明液體)【附件,節錄自勘驗筆錄】㈠勘驗標的:現場錄影畫面光碟(置於偵卷證物袋內) ㈡檔案名稱及勘驗內容: ⒈「2024_0624影片五。跟人睡覺還拿五萬1分44秒」。 16:56:09-16:56:33 【告訴人向母親表示被告不還錢的事已經錄音存證,要請警方到場處理,並打電話報警,於電話中告知去年洗水塔,告訴人母親有把錢寄放在被告處,惟未返還且有大喊大叫等情。被告看見告訴人報警,即自家中拿著手機出來拍照。期間1名身穿紅色上衣、紫色外套、半戴口罩女子站在畫面右側說話。】 …… 16:56:33-16:57:25 【被告站在房屋前,走進屋內離開現場】 …… 告訴人:喂,還是我打一心派出所的電話,那個OO街O巷O弄,你不要上去,因為錢是你拿的,OO街O巷O弄O之O號,O弄,O巷O弄O號這邊,對,恩那個我因為去年有洗水塔,阿我們媽媽把錢借放在鄰居這邊,阿然後因為今年我要請那個洗水塔的來,然後我請我媽媽把錢就是先拿回來,因為人家可能工作在忙,沒有過來買,阿我媽媽要跟她就是拿錢回來,阿說他不要還,阿我們只好請警察過來處理,因為他現在,我有錄影,阿他喊的很大聲說「不要還」,對,阿我們在這邊等警察,好對。 16:57:26-16:57:53 【被告聽聞告訴人報警,也從家中拿著手機出來拍照。】 告訴人:阿因為他也大喊大叫的對,ㄟ對,好,OK。 被告:你也大喊大叫。 告訴人:好,謝謝,OK,好。 被告:OK,OK,謝謝,OK【模仿告訴人說話】。 告訴人:唉,你站著拉,錢是你要交給他的拉,阿他說不要還拉。 16:57:54-16:57:57 被告:跟人睡覺還拿5萬。 16:57:58-16:58:17 【被告對著鏡頭方向說話,見附圖8】 告訴人:你剛剛說什麼,你說我?你剛說什麼,什麼跟別人睡覺要拿5萬事什麼意思啊,誰跟誰睡覺你可以說清楚喔…… 16:58:18-16:58:24 【被告打開門走出,對著鏡頭方向說話,見附圖9】 被告:這個垃圾雜某。 16:58:25-16:58:27 告訴人:阿你剛剛說的垃圾雜某是什麼意思。 16:58:28-16:58:29 【被告對著鏡頭方向說話,並拿著手機拍照,見附圖10】 被告:因為你罵我啊。 16:58:29-16:58:30 告訴人:我什麼時候罵你。 16:58:30-16:58:31 被告:你那天罵我的阿。 …… 16:58:35-16:58:53 告訴人:什麼。 被告:什麼【被告同時模仿告訴人講話】。 告訴人:你在說什麼。 被告:你在說什麼【被告同時模仿告訴人講話】。 16:58:54-16:58:56 …… 告訴人:錢當然要還阿,你以前多少,錢多少。 被告:錢當然要還阿【被告同時模仿告訴人講話】。 …… ⒉「00000000_影片1」。 00:00:20-00:00:22 【告訴人敲被告住處門】。 00:00:23-00:00:36 告訴人:那個、洗水塔的要跟你收錢。 在場男子:她(指被告)可能不在家。 告訴人:有拉,她有在家拉,她有在家。 在場男子:喔。 告訴人:他、洗水塔的要跟你收錢。 00:00:37-00:01:25 被告:你走開啦,我跟他講就好了拉,你走開。 你撞那個門,是撞什麼意思的阿。不要讓我再看到你…… 00:01:26-00:02:13 在場男子:不用,不用,不用阿。 告訴人:你錢拿來,你那個錢拿來,1800拿來。 被告:我為何要拿給你。 在場男子:不用,不用,不用收了,不用收了,那沒什麼。 告訴人:這是我們的錢,她故意用這種方式不給的,你跟她拿過來。 …… 被告:你滾、你滾【口氣非常生氣】。 …… 被告:你再進來我給你潑尿(02:14)。 在場男子:丟人,不用拿了,妹子,不用拿了。 告訴人:阿老闆現在在這邊,你水塔的錢怎麼不付。 00:02:23-00:02:59 被告:狐狸精(02:23)。 …… 被告:關你屁事喔【生氣吼叫】。 告訴人:阿老闆現在要跟你拿了,妳怎麼不給。 被告:我請他進來我家。 告訴人:人家不能進去你家捏。 被告:我主人ㄟ,我主人我可以請他進來。 …… 被告:不要臉的臭女人?我要告你騷擾。 …… 00:03:00-00:03:11 被告:雞婆,你真的很雞婆,你知道嗎,我跟你講,老闆,這隻是狐狸精你知道嗎?(03:00)。 告訴人:沒有,我要告到她那個阿、拍賣。 00:03:12-00:03:29 被告:老闆,這是狐狸精(03:12)。 …… 00:03:40-00:03:43 被告:狐狸精(03:40)。 告訴人:那個洗水塔的錢你要給人家阿。 …… 00:03:44-00:04:12 被告:不要臉臭女人你,蕭雜某(03:44)。 告訴人:洗水塔的錢你要給人家阿,蛤,阿姨,人家說那個老闆在這裡餒,洗水塔的錢你要給人家餒。 …… 00:04:13-00:04:20 【此時地上出現水滴印子,當係被告潑灑不明液體】 …… ⒊「00000000_影片2」 00:00:01-00:00:29 【地上出現水滴印子,當係被告潑灑不明液體】 被告:她是我們這邊的狐狸精ㄋ。 告訴人:讓她罵,我們可以告她、告她…… 被告:蕭雜某,我看到你就倒彈,錄三小,你再錄,我要告你性騷擾) 。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