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9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仲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院之審理期日傳票未合法送達予被告,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孜珉裁判案由:妨害公務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