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榮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毒偵字第482、671、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榮洲施用第一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邱榮洲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
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採集尿液送驗,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檢驗,再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分別呈「嗎啡陽性反應」、「嗎啡陽性反應」、「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且採尿結果中可待因、嗎啡檢出濃度,明顯超過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之海洛因陽性判定標準即「可待因濃度300ng/mL」、「嗎啡濃度300ng/mL」甚多(詳如附表)等情,有聲請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又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本件即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參以上開尿液檢驗所現之可待因、嗎啡濃度,依據西元2018年美國FDA網站公布尿液中於施用海洛因、嗎啡後可檢出之時限為1至3天,則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附表所示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次無訛,且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準此,被告於前揭時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犯行,均堪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1年8月20日停止執行出監,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四、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被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入監執行,最近甫於113年2月2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15年11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上揭假釋期間,再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犯行,顯見被告守法意識薄弱,戒毒意志不堅,欠缺戒除毒癮之自律及決心,而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高度仰賴被告有戒毒決心並自律配合檢察官指定之條件,如參與醫療機構安排之一連串戒毒療程、定期報到及採尿、驗尿等,否則無法達到戒絕毒癮之目的,以被告過往素行及行徑觀之,難期被告能憑自身意志完成社區處遇型之戒癮治療。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檢察官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亦無裁量濫用之情,故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採尿時間 驗尿結果 證據 案號 1 115年1月2日9時52分許 嗎啡陽性 可待因檢出濃度為233ng/mL、嗎啡檢出濃度為1426ng/mL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2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字第482號 2 115年1月16日9時26分許 嗎啡陽性 可待因檢出濃度為121ng/mL、嗎啡檢出濃度為1356ng/mL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字第671號 3 115年2月6日11時50分許 可待因、嗎啡陽性 可待因檢出濃度為778ng/mL、嗎啡檢出濃度為11810ng/mL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