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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懿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69、170、171、172、173、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懿友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劉懿友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

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採集尿液送驗,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檢驗,再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採尿結果中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明顯超過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判定標準即「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甚多(詳如附表)等情,有聲請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又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本件即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參以上開尿液檢驗所現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依據西元2018年美國FDA網站公布尿液中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與安非他命可檢出之時限為2至3天,則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附表所示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17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6次無訛,且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準此,被告於前揭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均堪認定。

㈡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2年度

和裁字第6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2年6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1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四、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經查,被告於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06年9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假釋、撤銷假釋,又於115年3月9日入監執行殘刑2年9月13日,至117年12月21日始執行完畢,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規定,被告即屬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採尿時間 驗尿結果 證據 案號 1 113年11月6日10時12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481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740ng/mL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69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 2 113年12月4日9時23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2586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0221ng/mL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52號) 3 113年12月18日9時7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789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23357ng/mL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3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70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51號) 4 114年1月8日9時12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447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8083ng/mL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72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67號) 5 114年1月15日9時8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253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7683ng/mL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73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37號) 6 114年2月19日9時45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736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9499ng/mL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74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919號)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