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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2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RAN HOAI LAM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RAN HOAI LAM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TRAN HOAI LAM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民國115年1月15日21時至22時間,在聲請書所載地點,以聲請書所載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其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聲請書所載之尿液檢驗報告可參,堪認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㈡被告不曾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有矯正簡表、法院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次應屬被告之「初犯」,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給予適用觀察、勒戒之機會。

㈢查被告另因案於115年3月2日起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

所,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復參酌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規範意旨,被告即屬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者。是檢察官以被告有上開情事而不適合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為由,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屬檢察官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故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