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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3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3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祐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偵續字第98號、115年度毒偵續字第12、11、10、9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765、1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祐睿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梁祐睿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認無誤,且其為警察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出所,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再者,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

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有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並自114年7月16日起至115年1月30日止,連續犯6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被告毒品成癮甚深,若使被告處於得任意與外界接觸之環境,欠缺相關強而有力之約束機制,面對隨手可得之毒品誘惑,難以期待被告能憑藉自身意志力戒除毒癮。且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並無在監、在押,卻無故未到庭應訊,有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點名單、送達證書、訊問筆錄等存卷供參,是難認被告有面對本案偵查並正視其患有毒癮之事實。從而,檢察官經裁量後,未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或其他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檢察官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故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地點、方式 採尿時間 驗尿結果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7月16日4時1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保安公園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7月16日6時2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550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8月6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1550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8月10日9時許,在友人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8月10日18時15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小港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43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9月3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443號) 3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10月22日上午某時許,在友人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10月25日4時35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206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11月18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1206號) 4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11月14日0時許,在友人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11月16日21時1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小港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606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12月3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606號) 5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5年1月5日下午11時5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5年1月5日23時51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04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5年1月14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04號) 6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5年1月30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5年1月31日16時2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小港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53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5年2月11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53號)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