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4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千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0、221、222、223、224、225、22
6、227、228、229、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千懿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洪千懿於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無誤,且其分別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及警察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10日釋放出所,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至於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犯行,雖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字第1293、1842、1843、1844、1845、1846、1847、1898、1944、2231、2467號等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9月9日止。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之115年3月20日11時30分許至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經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經同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字第244、245、246、
247、248、249、250、251、252、253、25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緩起訴處分之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因法律規定之程序、效果均不相同,已無法等同視之,即被告初犯(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經為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若遭撤銷,仍應回復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態,由檢察官就該次施用毒品行為依法為相關處分,並不能等同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而逕行起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受之前揭緩起訴處分既遭撤銷,無任何等同受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果,對於檢察官就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犯行,聲請觀察、勒戒,並無任何要件上之影響,併此說明。
四、再者,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犯行,原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因有前述情形,而遭撤銷緩起訴處分,且於緩起訴期間多次再犯施用毒品犯行,彰顯出被告意志較為薄弱,欠缺戒除毒癮之自律及決心,是檢察官經裁量後,未再次給予附條件(含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檢察官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形,故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地點、方式 採尿時間 驗尿結果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3年12月24日14時20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3年12月24日14時2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3年12月31日10時35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3年12月31日10時35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3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1月14日11時44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上開澄觀路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1月14日11時44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4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2月2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7樓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2月3日0時5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89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2月19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89號) 5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2月11日15時3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上開澄觀路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2月11日15時3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6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2月27日15時40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上開澄觀路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2月27日15時4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7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3月11日16時34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上開澄觀路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3月11日16時34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8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4月13日21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鳳東路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4月13日23時27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270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5月7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1270號) 9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5月1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街00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5月13日11時52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5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10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5月27日某時許,在上開瑞和街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5月27日11時27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6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11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6月23日某時許,在上開瑞和街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6月24日10時54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7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