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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溫庭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毒偵字第3597、3655、3807、3979、4213、4249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溫庭禾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溫庭禾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地點施用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無誤,且其為員警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地點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12月23日因執行完畢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246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7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一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再者,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

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被告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多次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因毒品案件於108年7月14日入監執行,甫於112年12月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本案多達7件之施用毒品犯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可見被告之毒癮甚深、自制力薄弱,又欠缺反省警惕之能力,與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規範目的有違。且被告除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外,另因運輸毒品、殺人未遂案件,現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日後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而應入監服刑之虞,堪認被告不適合醫療院所之戒癮治療。是檢察官經裁量後,未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或其他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檢察官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故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地點、方式 採尿時間 驗尿結果 證據 1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9月16日23時許,在高雄市鹽埕區佑熙飯店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9月17日14時25分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30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2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9月24日3時許,在高雄市中山路上,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9月24日14時3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3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10月8日14時10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鹽埕區某旅館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10月8日14時1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22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4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鹽埕區某旅館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10月22日12時35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4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5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11月5日晚間某時許,在友人位於高雄市三民區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11月7日11時25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5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6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11月21日2許,在友人位於高雄市三民區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11月21日10時15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 7 甲基安非他命 於114年11月24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市鹽埕區佑熙飯店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11月25日2時55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943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5年1月2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1943號)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