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彤潼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彤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彤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