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永福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永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永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9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7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8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61、205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