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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登祥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登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登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7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7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