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倪國仁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倪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㈠、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㈡、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㈢、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㈣、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㈤、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倪國仁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0月7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0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㈠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㈡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㈢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㈣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㈤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㈥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法院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㈠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㈡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㈢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並構成家庭暴力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被告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法務部矯正署業於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151號函暨所附該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因受刑人所犯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並屬家庭暴力罪,而經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斟酌卷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開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妨害性自主受刑人加強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受刑人違反上開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6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5項規定,得撤銷其假釋,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意旨認應命受刑人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所定「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部分,因依卷證資料顯示,被害人業隨其母搬離原先與被告共同之住所,受刑人出監後係與父親居住,受刑人不與被害人同住,本院認此部分聲請,恐有誤會,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56號判決所載之B女。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2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