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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英 (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㈠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㈡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㈢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㈣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英前因強盜等案件,在監執行中,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高雄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遵守第112條之1第2項所列1至3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法院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㈠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㈡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㈢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軍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於108年9月17日確定;②因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本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24號裁定駁回,檢察官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422號撤銷原裁定,被告於本院107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確定;③因強盜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聲明上訴,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126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再聲明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①②③經高雄高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④因恐嚇取財案,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法務部矯正署業於115年10月19日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121號函暨所附該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26號),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又因受刑人其中所犯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而經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斟酌卷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26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輔導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個案輔導記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受刑人違反上開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6項規定,得撤銷其假釋,附此敘明。

四、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7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判決所載之Α女。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