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士豪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士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士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7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5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05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