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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淑芬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淑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4年確定,並於民國105年9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