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禹安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禹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禹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0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