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奕勲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奕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奕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2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2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7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