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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自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自字第19號聲 請 人 谷海代 理 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任品叡律師被 告 夏文泰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15年度上聲議字第56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5年度偵字第1623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谷海(下稱聲請人)以被告夏文泰涉犯誣告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62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於民國115年3月4日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565號駁回再議處分(下稱駁回再議處分)。嗣聲請人115年3月10日收受原處分書,聲請人於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後,即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於法定期間內即115年3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案聲請程序為合法,先予敘明。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㈠附表1編號1之新臺幣(下同)400萬元部分,聲請人確實有於

109年9月26日向被告借款400萬元,惟聲請人已全數清償完畢,被告始將借據正本交還予聲請人,被告明知債權已清償,仍謊稱聲請人有以不實名目向被告借款400萬元,並提出詐欺告訴,有使聲請人受刑事處罰之危險,與誣告罪構成要件該當。

㈡雙方雖於附表2所示對話錄音譯文提及「一條400」、「當沖

跟Anytime的220」、「台東那個弟弟塗銷76萬」,但從聲請人回覆內容並無同意或自認,而係否定債務的意思,加上當時聲請人處於父親治喪期間,並無實質討論債權債務內容,,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未考量當時對話情境,認聲請人未否認債務等情,與當時對話真意不符。

㈢又附表2所示對話錄音譯文中被告所提之項目及金額,固與被

告提出詐欺告訴時所整理如附表1所示詐欺項目、金額記載相符,但無論對話錄音譯文或附表1所示記載,均為被告單方面之詞,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以二者相符而認被告無誣告之故意,論理方式有違誤。

㈣另被告將聲請人「借款」給被告之160萬元,於對話記錄中提

及是聲請人「還款」之行為,可證被告確實有誣告之故意,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未傳喚證人劉信輝調查此筆160萬元之匯款原因,有調查疏漏之情。

三、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其目的無非係欲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雖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仍必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四、經查,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意旨,已清楚述明認定被告未構成告訴意旨所指誣告犯行之證據及理由,並經本院調取全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檢察官調查證據、採認事實確有所據,其認事用法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本院另就聲請意旨指摘之處,補充理由如下:

㈠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

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或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告訴人所訴事實,因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8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指證聲請人以附表1所示話術使其陷於錯誤,交付

如附表1所示金額予聲請人,因認聲請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情,前經高雄地檢檢察官偵查後,認以被告所提事證,尚難認聲請人有施用詐術,以113年度偵字第3200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雄高分檢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853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下稱【聲請人前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然聲請人自承有向被告收取附表1編號1所示400萬元,雖就該筆款項是否已經清償一事,雙方說詞迥異,惟被告於聲請人前案提告內容,係認為聲請人以虛構不實之話術使其交付款項,則縱使款項已經清償,雙方既對該筆款項交付原因仍有歧異而有爭執,則被告據此提出詐欺之告訴,仍非全然無因。

㈢又就附表1編號2至9所示款項,聲請人固否認收取,並就編號

10、11共65萬元之匯款主張係被告先前向其借款160萬元之還款,並請求傳喚證人劉信輝調查匯款原因。經查:

⒈被告於【聲請人前案】指稱聲請人以「頂讓健身房費用」、

「臺東土地塗銷費用」、「股票當沖費用」、「英國阿桑匯款英鎊到印度尼西亞需求的手續費、律師費」等不實名目施用詐術乙節,觀之附表2所示對話譯文,聲請人確有提及「阿當沖哪我都應該幫你做白工我都不要了」(見附表2編號32),再參見被告與聲請人間之LINE對話記錄,被告於109年9月24日提及想請聲請人幫他操作投資,聲請人於109年11月29日向被告稱有買期權、像當沖的感覺(見高雄地檢113年度他字第5054號卷第179頁),於109年11月29日、12月1日、12月17日、12月19日、12月22日、12月23日聲請人有傳送投資相關訊息、股市截圖或提及當沖等內容予被告(見高雄地檢113年度他字第5054號卷第181、183、185頁)、聲請人又於111年5月10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3日、5月25日、、5月30日、6月13日、6月15日多次傳送與股市投資、當沖等訊息予被告(見高雄地檢113年度他字第5054號卷第189、191、193、195頁),而被告於109年12月22日曾詢問聲請人:「我明天要什麼時候拿當沖的款項給你呢」,經聲請人答稱:「都好喔」、「明天談」(見高雄地檢113年度他字第5054號卷第185頁)。則被告於【聲請人前案】指稱聲請人以股票當沖為由向其收取款項乙節,亦非全然無據。

⒉又聲請人曾於110年8月20日、110年9月2日曾傳送印度尼西亞

文件之截圖予被告,並稱「要給印度尼西亞法院一筆罰款」、「2萬美金」(見高雄地檢113年度他字第5054號卷第177頁),則被告於【聲請人前案】指稱聲請人以匯款英鎊到印度尼西亞需求的手續費、律師費為由向其收取款項乙節,亦非全然無因。

⒊觀之被告與聲請人如附表2所示對話譯文,顯示被告以「阿你

若要那台東的要先處理嗎,台東那個你要處理打算何時過去處理啊。」等語(附表2編號5),催促聲請人處理台東相關事宜,經聲請人回稱:「你說給我處理完沒啦?你是要這樣跟吃飯一樣跟我催這樣跟我問嗎?」(附表2編號10)、「我跟你說了很多次了,你一定要這個時候這樣那沒關係,我叫小劉(劉信輝)去拿,我應該給你多少,我給你多少這樣好嗎。」(附表2編號14),可見被告與聲請人間就處理台東相關之金錢糾紛確有所討論,則被告於【聲請人前案】指稱聲請人曾以處理台東土地之費用認為聲請人涉有詐欺罪嫌,尚難認是被告故意捏造。

⒋又於【聲請人前案】偵查中,聲請人自承確有與被告討論頂

讓健身房事宜,相關討論群組是110年5月才成立等語(見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002號卷第282至283頁),是被告雖於【聲請人前案】未能提出被告交付轉讓健身房費用之客觀事證,然聲請人既曾與被告討論頂讓健身房事宜,被告以此為由認其與聲請人間衍生金錢糾紛,亦非全然無因。

⒌另就附表1編號10、11所示匯款原因,雙方確有爭執,則被告

以此為由認其與聲請人間衍生金錢糾紛,因而提起詐欺告訴,亦難認係故意虛構事實之誣告。

㈣綜上,被告主觀上是否出於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之誣告犯意,仍有疑問,難認被告所涉誣告罪嫌部分已達起訴門檻。

五、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證據取捨及認定之理由尚無違背經驗、論理與證據法則之處。又本院觀諸偵查中現存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涉犯聲請意旨所稱誣告犯罪嫌疑已達准予提起自訴之條件。聲請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經核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附表1:被告主張聲請人詐欺之方式、時間及金額編號 詐騙方式 交付時間及地點 交付金額 交付方式 1 禿鷹股票300萬元 黃金期貨100萬元 109年9月26日,於統一超商門口(高雄市○○區○○○○路0號) 400萬元 現金交付 2 Anytime健身房合夥(轉讓金)以股票當沖方式 110年3月間某日,於全家便利超商天誠門市(高雄市○○區○○路0000號) 220萬元 現金交付 3 幫被告谷海之台中友人處理塗銷用途 110年3月間某日,於全家便利超商天誠門市(高雄市○○區○○路0000號) 76萬元 現金交付 4 英國太太匯款英鎊到印尼需要之手續費及律師費 111年2-3月間某日,於全家便利超商天誠門市(高雄市○○區○○路0000號) 19萬元 現金交付後再由二谷海購買比特幣匯款 5 股票當沖 111年6月間某日,於全家便利超商天誠門市(高雄市○○○區○○路0000號) 132萬元 現金交付 6 股票當沖 111年8月間某日,於全家便利超商天誠門市(高雄市○○區○○路0000號) 180萬元 現金交付 7 股票當沖 111年9月17日,於全家便利超商天誠門市(高雄市○○區○○路0000號) 10萬元 現金交付 8 股票當沖 111年9月18日,於全家便利超商天誠門市(高雄市○○區○○路0000號) 10萬元 現金交付 9 股票當沖 111年9月19日,於凱基銀行高美館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30萬元 現金交付 10 借名登記於台東太太之土地出售需塗銷費用 112年8月9日15時25分許,於不詳地點 60萬元 匯款 11 借名登記於台東太太之土地出售需塗銷費用 112年8月28日14時45分許,於不詳地點 5萬元 匯款 12 借名登記於台東太太之土地出售需塗銷費用 112年9月22日,於全家便利超商天誠門市(高雄市○○區○○路0000號)後門巷口與中華一路317巷32號門口 5萬元 現金交付 交付總金額: 1147萬元附表2:

編號 發言者 譯文時間 譯文內容 1 夏 00:03 喂,師兄,喂 2 谷 00:08 你快講講一講我等下寮房你快講。 3 夏 00:11 好啦,我想了解一下你說你爸頭七下禮拜嗎? 4 谷 00:17 嘿! 5 夏 00:21 阿你若要那台東的要先處理嗎,台東那個你要處理打算何時過去處理啊。 6 谷 00:32 現在都不知道啦。 7 夏 00:34 不知道喔。 8 谷 00:35 還有一個法會勒,彌陀法會,我幫我爸做彌陀啦。 9 夏 00:38 彌陀是要做到何時啊。 10 谷 00:40 你說給我處理完沒啦?你是要這樣跟吃飯一樣跟我催這樣跟我問嗎? 11 夏 00:45 沒啦我也是講 12 谷 00:47 我也是說分家唔你說你心情不好你覺得我心情會好嗎大哥啊 13 夏 00:53 好啦,好啦 14 谷 00:55 我跟你說了很多次了,你一定要這個時候這樣那沒關係,我叫小劉(劉信輝)去拿,我應該給你多少,我給你多少這樣好嗎。 15 夏 01:03 沒啊我現在是。 16 谷 01:04 阿這樣大家也都不要往來,機掰,你這樣。 17 夏 01:07 好啦我了解。 18 谷 01:08 我說過,你也稍微體諒我一下。 19 夏 01:11 好啦。 20 谷 01:11 差幾天而已有差嗎?阿我爸這時候我。 21 夏 01:16 我真的面對你沒跟我說。 22 谷 00:17 阿你這樣硬說硬說硬說。 23 夏 01:19 你沒有給我一個時間啊,你說要差幾天要差幾天,我也不知道要差幾天啊?而且我們說的啊嘿阿。 24 谷 01:25 我馬上安排小劉(劉信輝)去拿,我應該給你多少我給你多少,我之前給你多少都扣下來這樣好不好。 25 夏 01:30 好沒關係,還沒你,我們了解一下,因為我現在欠的我拿給你的攏總麻是千多萬嗎,你當初我在大陸的時候來找我有答應我,你的6千。 26 谷 01:41 無無無我答應的都不算數不算數了,你要這樣催唔大家都講講下重算,你有需要這樣催嗎。 27 夏 01:48 阿,你要怎麼處理你跟我說,我現在是真的被人逼到無路了我不知怎麼說,很煩很煩對吧 28 谷 01:56 有需要這樣催嗎?你不知道我現在遇到什麼事嗎? 29 夏 02:02 阿沒 有你說的怎麼樣我儘量啦嘿阿 30 谷 02:05 今天換成你是我啦我是你啦,你是有何感覺啦 31 夏 02:08 對啦,對啦,我們都有互相不同的立場拉,我現在這差人家千多萬,你想我拿給你的總數也都有千多了,對嗎,千3、4也都超過了,阿那個利息,你哪有拿200、300給我。 32 谷 02:19 阿當沖哪我都應該幫你做白工我都不要了。 33 夏 02:28 我沒拿到啊,你何時拿給我我怎麼沒有不知道。 34 谷 02:28 你如果要這樣算無? 35 夏 02:30 你何時拿給我的?我怎麼不知道? 36 谷 2:30 我叫盧董出來,盧董跟那個,幫我作證,我這裡拿多少給你我都有紀錄沒有2、3百嗎? 37 夏 02:46 盧董,哪裡我怎麼沒從盧董哪裡經手過有一百那個 38 谷 02:51 有那天我有去哪裡盧董在哪裡我用一個垃圾袋裝著盧董打開我說是要給夏董的。 39 夏 02:59 好啦你說的。 40 谷 03:00 你說有沒有給你啦。 41 夏 03:02 好啦,阿你知道你把我拿走的總數共有多少。 42 谷 03:07 我知,我知,我知。 43 夏 03:09 啊也總共快到千四了吧、千三、千四哪裡吧。 44 谷 03:12 扣掉我給你的勒。 45 夏 03:16 前面的第一次沒關係啦,現在真的正經說我已經被逼到無路了,我們光算這些一條400再來的要做當沖跟Anytime的220的,對啦,要說到這個就要說到你台東那個弟弟塗銷那個76萬元,這也是我拿給你的,這就500去啦,五百不講啦,我再來把我同學借450,你也知道,那條450,那個拿去給哪個。 46 谷 03:42 哪有450,你拿一條250給我而已,哪有450。 47 夏 03:43 沒啦,前前後後拿起來,給我同學借的那些。 48 谷 03:50 你不要多拿得的都算到我這邊來,我這裡有紀錄啦我回去看啦,好不好,既然要這樣,大家就扯破臉說一說啦我,馬上安排拿錢給你啦。 49 夏 04:07 我如果說要急些。 50 谷 04:08 你不要算到我這裡來啦,你有多拿的,你不是沒有多拿的。 51 夏 04:15 吼,我有多拿我有多拿甚麼。 52 谷 04:16 你多等幾天會怎麼樣嗎,好啦,好好處理就好,你一定要在這時候逼成這樣嗎。 53 夏 04:22 不是,我也跟你說,你給我一個時間,我每天每天每天真的很煩,我沒有騙你啊,我同學也是一直跟我問阿?阿你說我同學那裏。 54 谷 04:32 我總阿共阿,我跟你說,我跟你說,我最近處理到這裡就好,大家到這樣好不好。 55 夏 04:39 你何時要處理給我? 56 谷 04:40 包括已經給你的。 57 夏 04:40 沒關係,沒關係,你說阿你說個時間阿。 58 谷 04:43 我聯絡好我跟你說,我聯絡我跟你。 59 夏 04:47 你差不多何時。 60 谷 04:48 拜託一下,不要再打電話來,不要再來催,不要再這囉哩囉嗦。 61 夏 04:52 不會啦,我不是跟你囉哩囉嗦。 62 谷 04:53 林北不會給你跑掉啦。 63 夏 04:55 我不是跟你那個啦,你你我們念在那個,我人在大陸時,你說那個要塗銷我也是想盡辦法。 64 谷 05:02 阿你不用再說那個,你說那個我說實在的,我爸最後那次我跟你開嘴那次?你要去大陸前一天,你有幫我忙嗎?那條什麼錢?我不是籌的半死? 65 夏 05:14 嘿3萬元,那個我也跟你說我隔天要去大陸,你晚上說我哪有可能臨時有錢啊,喔對不,你也要體諒我,嘿你晚上幾點了,那個9點多塊10點了耶,啊我隔天6點就要出門8點的班機,阿你給我這條記恨記恨到這樣,吼難怪人家說的做100件好事不要做一件壞事,吼你如果做一些不對過去做的付出的那些全部都沒有去了,吼所以真的師兄真的拜託。 66 谷 06:01 卡閒有空再說。 67 夏 06:04 阿不然稍晚你有空你如果有。 68 谷 06:06 你不要一直催我,一下。 69 夏 06:07 沒問題沒問題這我一定做得到但是我。 70 谷 06:10 我再打給你。 71 夏 06:11 不是真的沒問題,但是我也需要能夠有人跟我說兩句,讓我心裡心情好開一些,不然我真的得這樣悶著悶著每天這樣悶著,每天這樣等這樣等。 72 谷 06:23 你,我遇到甚麼事。 73 夏 06:27 對啦,你也有在念經我也知道阿,阿我是只有在家面對我太太,我講真的每天這樣相見面有時候我就不知道我跟她說話變成無話可說,想要說說不出口。 74 谷 06:47 稍晚在說我先來忙法事。 75 夏 06:50 好啦,稍晚啦,阿如果有我就說那9點哪裡9點多那樣啦。 76 谷 06:57 今天沒有辦法啦,今天9點今天9點多我在做? 77 夏 07:01 好好好,那明天也沒關係啊,你若要找我要晚上。 78 谷 07:04 阿明天。 79 夏 07:05 阿明天啦盡量利用晚上啦,明晚啦,大家說清楚一些 好不好,拜託拜託,我沒有要要求啦。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