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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建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建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叁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如附表二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勲因犯附表一所示31罪、附表二所示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

㈠、多數有期徒刑之定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定應執行刑之各罪關係審酌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所謂「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係指,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而言,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行為人所犯之數罪,如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縱時間及空間具有密切關係,仍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符合刑罰之法益保護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1罪;附表二所示4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115年7月17日出具之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2份,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定應執行刑之考量因素:本院衡酌:

1.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31罪,分別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1罪(附表一編號1)、施用第一級毒品罪5罪(附表一編號2、1

3、28、29、31)、(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2罪(附表一編號3-11、14-26)、轉讓禁藥罪1罪(附表一編號12)、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罪(附表一編號2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罪(附表一編號30);均為毒品、藥物管制相關犯罪,侵害之法益、罪質相近(同);附表一編號3-11、附表一編號14-25犯罪時間相近;

2.受刑人所犯附表二所示4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1罪;均為毒品、藥物管制相關犯罪,侵害之法益、罪質相近(同);犯罪時間相距未逾4月。

3.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31罪、附表二所示4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以及受刑人於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請求定應執行刑,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等總體情狀。

㈢、定執行刑之區間與結論:考量上述因素:

1.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31罪,在31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5年5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20年3月)以下,並受附表編號3至11、14至25、26至27、28至31曾經定應執行刑及未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之限制(25年10月),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28至33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2.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二所示4罪,在4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2年2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3年3月)以下,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附表編號35有關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中旬某日起迄111年7月13日止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112年11月23日 均同左 112年12月20日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玖月 112年4月8日 本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915號 112年12月20日 均同左 113年2月2日 3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111年7月3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編號3至11部分經同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1年6月24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1年6月16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1年2月28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1年6月30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8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1年7月7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1年6月29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1年7月2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1年7月2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12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111年7月20日 雄高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113年3月27日 均同左 113年4月26日 13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玖月 112年10月29日 本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381號 113年5月15日 均同左 113年6月19日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110年10月14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編號14至25部分經同判決處應執行徒刑柒年拾月 15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110年9月1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16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110年10月8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1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0年8月15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18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0年9月16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1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0年12月2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20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0年11月30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2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0年10月25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2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0年10月27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2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0年8月6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24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0年9月2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25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0年10月17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 113年5月22日 均同左 113年6月24日 2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11年12月底某日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113年7月16日 均同左 113年10月8日 編號26至27部分經同判決處應執行徒刑參年陸月 27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12年1月間某日起迄112年1月3日止 雄高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31號 113年7月16日 均同左 113年10月8日 28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2年11月12日 本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等 113年10月31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0日 編號28至31部分經同判決判處應執行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29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2年8月6日 本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等 113年10月31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0日 30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2年8月6日 本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等 113年10月31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0日 31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2年6月27日 本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等 113年10月31日 均同左 113年12月10日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3年4月21日 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3068號 113年8月20日 均同左 113年10月1日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3年1月18日 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3820號 114年1月2日 均同左 114年2月28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3年3月9日 本院 114年度訴字第64號 114年11月11日 均同左 115年1月8日 4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113年4月6日起迄113年4月9日止 本院 114年度簡上字第495號 115年3月13日 均同左 115年3月13日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