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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峙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峙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劉峙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詐欺犯行、犯罪時間多集中於民國111年11至同年12月間及112年10月間、然係參與不同詐欺犯罪之各該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附表編號14原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前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將之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即附表編號1至14部分),已不得再易科罰金,是此部分應無刑法第50條第2項之適用(惟受刑人仍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佐)。另附表編號14、15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1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113年7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113年8月月29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74號 ⑴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確定。 ⑵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宣告刑,曾經臺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確定。 2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1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1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1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113年8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113年10月7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44號 13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11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6號 113年9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6號 113年10月28日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11號 1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4號 113年12月12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12月13日,應予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4號 113年12月12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12月13日,應予更正)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號 15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9號 114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9號 114年3月18日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18號 16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10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016號 114年4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016號 114年7月11日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54號 17 詐欺 有期徒刑貳年 112年10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3號 115年1月2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3號 115年2月24日 屏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743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屏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744號,應予更正) 18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10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744號 19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10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745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屏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744號,應予更正) 20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10月2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同月12至27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115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79號 115年5月27日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649號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