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世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世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5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分布於民國112年1月至同年6月間,間隔非長,又附表編號1至3所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罪質類型及法益侵害性之態樣相同,另附表編號4、5則分別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傷害罪,罪質類型及法益侵害性之態樣與前述毒品犯罪有異,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暨受刑人具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112年9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112年11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94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112年9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112年11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95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13號 112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13號 113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44號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28號 113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28號 113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858號 5 傷害 有期徒刑1年8月 112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19號 114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19號 11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927號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