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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鉦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鉦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鉦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經大法庭裁定所作成之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且該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1年7月23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雖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固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114年度訴

緝字第58、60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至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則未與他罪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請求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核屬於前開裁定意旨「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情形。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無違誤。

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分別為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附表編號1)、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項後段之罪(共2罪,附表編號2、3)、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共2罪,附表編號4、5)。參以各罪之犯罪時間分別為110年10月22日、110年3月30日、110年12月2日、110年8月30日、109年7月22日,前後歷時逾1年,雖部分犯罪時間相近,然整體觀察仍非短期間密集接續實施。又附表編號2、3均為妨害秩序罪,其罪名、罪質均屬相同;至於附表編號4、5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其罪名、罪質均屬相同;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2罪與附表編號4、5所示2罪,上開三組犯罪之罪質及保護法益顯有差異,故就整體犯罪評價而言,各罪間仍具有相當之獨立性。是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高,應給予較少之刑度減讓。暨權衡各罪之立法目的、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及相關刑事政策,復考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表達意見之情形(受刑人前於115年8月3日在前揭調查表請求從輕量刑,復於本院送達聲請書繕本後,逾相當期間未予陳述意見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在不逾越內部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竣凱附表:受刑人邱鉦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10/22 110/03/30 110/12/02 (聲請書誤載為110/10/02,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7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100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62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1/05/11 114/12/15 114/12/24 確定 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62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23 115/02/04 115/01/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16號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25號 橋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457號附表:受刑人邱鉦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08/30 109/07/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926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92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58、60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58、60號 判決日期 115/05/11 (聲請書誤載為115/05/21,應予更正) 115/05/11 (聲請書誤載為115/05/21,應予更正) 確定 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58、60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58、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6/10 115/06/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333號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333號 經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58、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