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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61號聲 請 人 黃鉦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50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函請聲請人黃鉦祺敘明聲請閱卷事由,經聲請人回覆以其另案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0號案件(下稱本案)有關而聲請閱卷等語。惟其仍未敘明另案之任何內容,實難認本案卷證與其被訴事實有何關聯,況倘另案與本案有關,聲請人應可於另案偵查、審理時聲請調查本案卷證,並無聲請閱卷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