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佳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佳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暨但書第1款、第2項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7月9日)前,並曾經定應執行刑(詳如附表備註欄)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刑事裁判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限制,則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復依前掲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應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並不得重於法律之外部界線即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即13年7月(計算式:12年+1年7月=13年7月)。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19、21至28、30至31、33至52、54至56均為加重詐欺(甲類案件)案件,其犯罪類型、手段、情節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惟侵害對象仍有不同,及與附表編號20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案件(乙類案件)、附表編號29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丙類案件)、編號32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案件(丁類案件),及編號53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戊類案件),侵害之法益類型、罪質有異,併衡甲類及戊類洗錢案件係於111年4月至9月間所犯,犯罪時間尚屬集中,惟附表所示各罪總體犯罪期間橫跨111年4月3日至112年3月7日,時間非短,並綜合考量受刑人各次犯行對於法秩序呈現之輕率態度、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等節,暨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有其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意見陳述書(院卷第55頁)等總體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附表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4月3日 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 112年5月26日 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 112年7月9日 否 2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3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5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6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7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8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9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10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11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11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0號 112年5月25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0號 112年7月10日 否 12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13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14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15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16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17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18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19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20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23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73號 112年11月27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73號 113年1月10日 是 21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12日 臺中地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5號 113年9月5日 臺中地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5號 113年10月8日 否 22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23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24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25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26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12日至111年4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27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4月12日至111年4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28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4)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29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5)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2年3月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99號 113年11月29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99號 114年1月9日 否 30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8月2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83號 113年12月10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83號 114年1月15日 否 31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8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32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7)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2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是 33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6月20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9號 113年12月11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9號 114年1月23日 否 34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6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35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6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36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8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9號 114年2月19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9號 114年3月18日 否 37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38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39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0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1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2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3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4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5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6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7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8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111年4月8日至111年4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49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50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51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4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52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4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53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22日 (聲請書誤載為23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114年7月11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114年8月13日 是 54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8月23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926號 115年2月13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926號 115年3月25日 否 55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9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56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8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53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經高雄高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74號駁回抗告、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326號駁回再抗告確定。 (此前曾定執行刑情形如下: ⑴編號1至10曾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⑵編號11至19曾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⑶編號1至19曾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⑷編號21至28曾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⑸編號30、31曾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⑹編號33至35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⑺編號36至52曾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⒉編號54至56曾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9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⒊編號53罰金刑部分,聲請書聲請定應執行刑僅引用刑法第51條第5款,且附表所示各罪無其他罰金刑,故此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定刑範圍,附此敘明。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