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子豪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執聲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子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豪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2至8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8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同時陳述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13年2月24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如受刑人115年8月7日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所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4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24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12年11月2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9月16日至11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3號 113年2月26日 同左 113年5月15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2年11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聲請意旨誤載為9710號,應予更正) 113年12月25日 同左 114年2月4日 4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1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 114年6月26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4年6月20日,應予更正) 同左 114年11月24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2年4月 112年11月1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114年7月30日 同左 114年9月2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10號 114年10月9日 同左 114年11月13日(聲請意旨五載為114年10月9日,應予更正) 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84號 115年3月17日 同左 115年4月14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2年11月20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75號 115年5月29日 同左 1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