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進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進松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松因犯附表所示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

㈠、多數有期徒刑之定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定應執行刑之各罪關係審酌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所謂「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係指,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而言,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行為人所犯之數罪,如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縱時間及空間具有密切關係,仍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符合刑罰之法益保護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115年8月12日出具之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定應執行刑之考量因素: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5罪,分別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施用第一級毒品2罪、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其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其所侵害之法益、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未逾4月之2日(即113年11月26日、114年3月18日),此情於前案定執行刑時,已考量在內;另考量受刑人所犯5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以及受刑人於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等總體情狀。

㈢、定執行刑之區間與結論:考量上述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前述5罪,在5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8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2年1月)以下,並受附表編號2至5曾經定應執行刑及未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之限制(1年6月),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附表編號1、4、5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附表編號1有關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㈣、關於受刑人陳述意見之說明: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然其逾期未表示意見;衡諸本案所聲請部分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考量其罪質性質可資減讓幅度已屬有限,本院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縱未再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無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12月18日 橋頭地院 114年度交簡字第1348號 114年7月25日 均同左 114年9月4日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113年11月26日 高雄地院 114年度審易字第1324號、第1898號 114年11月14日 均同左 114年12月19日 編號2、3經同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114年3月18日 高雄地院 114年度審易字第1324號、第1898號 114年11月14日 均同左 114年12月19日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11月26日 高雄地院 114年度審易字第1324號、第1898號 114年11月14日 均同左 114年12月19日 編號4、5經同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年3月18日 高雄地院 114年度審易字第1324號、第1898號 114年11月14日 均同左 114年12月19日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