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 請 人 鐘艷靜被 告 林聖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林聖能已無羈押原因及必要,聲請人為被告母親,已80歲,身體不好,常看醫生,希望被告可以來照顧我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㈠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防免被告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自民國115年8月7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本院審酌案內卷證,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重大。衡

諸被告甫於115年6月3日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騎乘機車上路經警查獲,復於一個月內又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騎乘機車上路經警查獲,審酌時間密集、行為態樣類似,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

㈢衡以羈押對被告權利所造成之侵害,及被告侵害之法益嚴重

程度,及前於短期內高密度實施同一犯罪,且經查獲移送後仍有恃無恐等情,認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被告不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故仍有羈押之必要,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綜上所述,本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