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常立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1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所列各罪,並經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刑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裁定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7年2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2年2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中之詐欺部分罪質固然接近,部分犯罪係加入同一犯罪集團後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犯,重複非難之程度較高,但與妨害秩序、妨害自由及特殊洗錢、冒用身分證、偽造文書等罪之罪質與保護法益仍非完全相同,且詐欺之犯罪被害人均不相同,被害人數合計達8人,詐取之金額合計逾新臺幣760萬元;首謀聚眾實施強暴脅迫及剝奪行動自由部分,同係因詐騙贓款遭共犯侵吞所衍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時間約12小時,並造成相關傷勢,犯罪期間橫跨約半年,足認其犯罪態樣不限於單純之取款車手,尚能指揮他人以暴力手段處理私吞贓款之共犯,於組織內之參與程度及犯罪獲利均非低微,更除自身所為詐欺取財外,不惜以黑吃黑手段獲取其他詐騙集團之詐騙贓款,足見其全然無視法律秩序,惡性及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顯然巨大,各罪間法益侵害之獨立性較高,並可見其習於以不法手段獲取不法利益或滿足自身需求之人格特性,毫無尊重他人財產及法律秩序之守法意識,法敵對意識偏高,亦有較高之矯正必要性。再審酌附表備註欄所載各次定應執行刑之刑罰減讓程度,多已因罪責相同而減讓達3至5成不等之刑度,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已達,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併參酌先前定應執行刑所為之減讓程度、刑罰功能之邊際效應及受刑人於本院寄發之意見陳述書未陳述意見等節,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最後事實審有誤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併予敘明。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裁定附表編號1、2雖原均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受刑人A02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宣告刑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妨害秩序 111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51號 113年4月19日 同左 113年5月22日 編號1至3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有期徒刑6月 2 妨害自由 111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51號 113年4月19日 同左 113年5月22日 有期徒刑6月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82號 113年9月24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有期徒刑7月 4 詐欺 111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89號等 114年7月9日 同左 114年8月20日 編號4至5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有期徒刑10月 5 詐欺 111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89號等 114年7月9日 同左 114年8月20日 有期徒刑10月 6 詐欺 111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4年10月13日 同左 114年11月8日 編號6至8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有期徒刑1年6月 7 詐欺 111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4年10月13日 同左 114年11月8日 有期徒刑1年4月 8 詐欺 111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4年10月13日 同左 114年11月8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9 詐欺 111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4年9月12日 同左 114年12月9日 編號9至11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2年2月 10 詐欺 111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4年9月12日 同左 114年12月9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 詐欺 111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4年9月12日 同左 114年12月9日 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