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 刑 人 吳宏益具 保 人 吳郁函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吳宏益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號判決有

期徒刑6月,被告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時,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新北地檢署民國115年7月13日新北檢永寅115執再助110字第1159096006號函、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惟被告已於本院裁定前之民國115年8月2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被告現既已入監執行,自無逃匿之情,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