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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彥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彥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

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2所示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3年6月5日,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分別在上列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案所涉之上、下限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既本案係於前開定刑之裁判確定後,復與他案即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本院自應仍以本案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全部重新定其執行刑,且當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等原則,於更定應執行刑時,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首先敘明。

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宣告刑最長期為

有期徒刑1年10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4年3月。惟如附表編號1至3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前揭尚未定刑即附表編號4至13之總和,有期徒刑部分為13年9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如附表之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有期徒刑13年9月。

㈢定應執行刑之考量因素及結論:

⒈觀察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案件之確定判決書,其中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3、6、7至12所示案件,均係由受刑人擔任面交取款車手或取簿手之詐欺及洗錢等案件(下稱甲類案件);如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則為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案件(下稱乙類案件);如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為試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未果之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案件(下稱丙類案件);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為盜刷他人信用卡並在簽帳單上簽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下稱丁類案件),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行為時間(除附表編號4係於112年5月間外,其餘均係於112年9月至同年12月間所犯)、罪質及法益侵害類型(其中甲、乙案件類罪質相似,並與丙、丁類案件明顯有別,且除丙類案件係侵害一身專屬法益外,其餘案件主要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與受刑人在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之意見陳述書中勾選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請依法處理等語之總體情狀,與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及上、下界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⒉至如有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換發指揮書時扣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修正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9月21日 112年11月01日 112年11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95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37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7號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30日 113年06月06日 113年07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7號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89號 確定日期 113年06月05日 113年07月09日 113年08月08日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1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88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95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5月11日至112年05月16日 112年12月09日 112年11月01日 (原附表誤載為「02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946號等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4號等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8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995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113年度訴字第59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4日 114年01月20日 114年03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995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113年度訴字第59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4年03月04日 114年04月03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1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286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40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原附表誤載為「偽造文書」,應予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6日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1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44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0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7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792號 判決日期 114年03月11日 114年04月18日 114年0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7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792號 確定日期 114年04月11日 114年05月28日 114年06月02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21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292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36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9月23日 112年09月21日 112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69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13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8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5號 (原附表誤載為「113年度」,應予更正)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40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25日 114年05月20日 114年08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5號 (原附表誤載為「113年度」,應予更正)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40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確定日期 114年06月04日 114年06月25日 114年09月24日 備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111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675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448號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1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3940號 判決日期 115年0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3940號 確定日期 115年02月24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918號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