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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 刑 人 李𧘻穎具 保 人 李意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意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李𧘻穎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李意雯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時,被告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竟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南地檢署執行傳票、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