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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彥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彥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甫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33罪,經本院及臺灣橋頭、臺北、臺南、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所列各罪,並經判決定應執行刑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4年6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1年8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中之詐欺及洗錢部分罪質固然接近,重複非難之程度較高,但與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罪質與保護法益仍非完全相同,且詐欺之犯罪被害人並未完全重疊,被害人數合計達35人,直接及間接詐取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590餘萬元,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已無從追查,酒駕部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亦非低微,犯罪期間同橫跨逾1年,對保護法益之危害顯非輕微,且受刑人密集以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方式欲獲取不法利益,可見其習於以不法手段獲取不法利益或滿足自身需求之人格特性,毫無尊重他人財產及法律秩序之守法意識,法敵對意識偏高,亦有較高之矯正必要性。再審酌附表備註欄所載各次定應執行刑之刑罰減讓程度,多已因罪責相同而為較大幅度之刑罰減讓,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已達,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併參酌先前定應執行刑所為之減讓程度、刑罰功能之邊際效應及受刑人以書面陳述之意見等各節,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聲請書附表有誤載部分,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併予敘明。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裁定附表編號1雖原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受刑人陳彥甫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宣告刑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 113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簡字第65號 113年8月27日 同左 113年10月8日 有期徒刑2月 2 詐欺 112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5號 113年9月2日 同左 113年10月2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 3 詐欺 ①112年1月16日(2罪) ②112年1月17日(1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2號 113年9月30日 同左 113年11月15日 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1年2月 4 詐欺 ①112年3月11日(1罪) ②112年3月12日(3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易字第5號 113年11月15日 同左 114年4月8日 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3罪)、1年3月(1罪) 5 詐欺 112年4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34號 113年12月12日 同左 114年1月15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6 詐欺 112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 114年2月11日 同左 114年3月20日 有期徒刑1年4月 7 詐欺 112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6號 114年2月18日 同左 114年3月26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8 詐欺 112年1月26日至同年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易字第6號等 114年2月21日 同左 114年3月27日 有期徒刑3月 9 詐欺 112年4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49號 114年4月16日 同左 114年5月27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10 詐欺 112年1月20日至同年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易字第9號 114年6月6日 同左 114年8月7日 有期徒刑9月 11 詐欺 ①112年2月1日(1罪) ②112年2月25日(2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易字第9號 114年6月6日 同左 114年8月7日 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2罪)、5月(1罪) 12 詐欺 112年3月28日(4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4年6月18日 同左 114年11月5日 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 13 詐欺 112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 114年6月23日 同左 114年8月5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14 詐欺 112年3月9日至同年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114年9月22日 同左 114年10月29日 有期徒刑1年6月 15 詐欺 ①112年3月10日(5罪) ②112年3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2罪) ③112年3月13日(2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4號 115年1月14日 同左 115年2月25日 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8罪)、7月(1罪)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