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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國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國彬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國彬因犯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

㈠、多數拘役之定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易科罰金之說明: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㈢、定應執行刑之各罪關係審酌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所謂「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係指,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而言,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行為人所犯之數罪,如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縱時間及空間具有密切關係,仍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符合刑罰之法益保護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㈣、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定應執行刑之考量因素: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4罪,均為竊盜罪,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均相同,犯罪時間尚屬相近,符合前述判決意旨所指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考量受刑人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及刑罰衡平原則等總體情狀。

㈢、定執行刑之區間與結論:考量上述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前述4罪,在4罪宣告刑拘役最長期(50日)以上,拘役合併之刑期(170日)以下,並前述拘役定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之限制。

㈣、關於受刑人陳述意見之說明:衡諸本案所聲請部分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考量其罪質性質可資減讓幅度已屬有限,雖未再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無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4年5月28日 本院 114年度簡字第3513號 114年8月18日 均同左 114年10月15日 編號1至2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拘役捌拾日 2 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4年7月26日 本院 114年度簡字第4369號 114年9月24日 均同左 114年11月14日 3 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4年5月7日 本院 115年度簡字第546號 115年3月4日 均同左 115年4月23日 4 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4年5月11日 本院 115年度簡字第546號 115年3月4日 均同左 115年4月23日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