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玟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玟宇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玟宇因犯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
㈠、多數有期徒刑之定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定應執行刑之各罪關係審酌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所謂「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係指,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而言,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行為人所犯之數罪,如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縱時間及空間具有密切關係,仍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符合刑罰之法益保護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出具之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定應執行刑之考量因素: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7罪,分別為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轉讓偽藥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中,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轉讓偽藥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所侵害之法益、罪質相同,符合前述判決意旨所指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考量受刑人所犯7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以及受刑人於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記載「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等總體情狀。
㈢、定執行刑之區間與結論:考量上述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前述7罪,在7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3年9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7年10月)以下,並受附表編號4至7曾經定應執行刑及未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之限制(7年9月),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如有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換發指揮書時扣除,併此敘明。
㈣、關於受刑人陳述意見之說明: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然其逾期未表示意見;衡諸本案所聲請部分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考量其罪質性質可資減讓幅度已屬有限,本院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縱未再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無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2年1月11日至112年1月12日 橋頭地院 114年度訴緝字第9號 114年7月22日 均同左 114年9月4日 2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112年10月2日 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92號 114年9月26日 均同左 114年11月12日 3 轉讓偽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112年10月24日3時許 本院 114年度訴緝字第61號 114年11月21日 均同左 115年1月28日 4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2年10月23日1時51分許 均同左 115年1月28日 編號4至7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 5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2年10月23日17時23分許 均同左 115年1月28日 6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112年10月21日0時6分許 均同左 115年1月28日 7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2年10月21日22時46分許 均同左 1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