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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麗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麗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麗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9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9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同時陳述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考,且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12年4月12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如受刑人115年6月16日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所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前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24日(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80、31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75、512號 112年3月7日 同左 112年4月12日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16日(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3日(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3月10日 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25日(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2日(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13號 112年4月11日 同左 112年5月9日 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12日 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28日(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863號 114年12月26日 同左 115年2月24日 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7日 備註: 編號1至7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5,000元。 編號8至9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編號1至7部分已執畢。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