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壹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壹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壹丹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7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相同,且附表編號4之罪,先前雖曾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但執行刑部分業經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77號撤銷,有該判決書在卷,即無拆解並重複聲請定執行刑之問題,又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編號之罪,分別經裁定定應執行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裁定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執行刑及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50日)。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雖相近,但實施家庭暴力或違反保護令態樣並非完全相同,各次家暴行為之被害人並未完全重疊,且期間橫跨數月,又經法院多次核發保護令後,仍一再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嚴重戕害保護令所代表之公共利益,足以對社會秩序及保護法益造成一定程度之侵害,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併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寄發之意見陳述書未陳述意見等節,以法定之拘役刑合併執行120日上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聲請書附表編號2、5之犯罪日期均誤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蓋各該罪均以未依限期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為要件,然均未於主文諭知處遇計畫完成期限,自應以通常保護令最後可完成處遇計畫之期限為犯罪日,以編號2之保護令係民國113年2月22日核發(保護令一經核發立即發生效力,不以合法送達為必要),有效期間1年(至114年2月21日),而受刑人之處遇計畫既為應參加認知輔導教育團體12週,是受刑人至遲應於113年11月21日前開始接受處遇計畫,方能無違上開命令,即應以113年11月21日為犯罪時間。編號5之保護令則係113年5月28日核發,有效期間1年(至114年5月27日),而受刑人之處遇計畫既為精神治療6個月,每月至少1次及認知輔導教育12週,是受刑人至遲應於113年11月27日前開始接受處遇計畫,方能無違上開命令,即應以113年11月27日為犯罪時間,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受刑人陳壹丹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宣告刑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113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094號 113年12月11日 同左 114年1月22日 編號1至3業經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家庭暴力防治法 113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240號 114年7月10日 同左 114年8月8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家庭暴力防治法 ①112年12月18日 ②113年2月16日 ③113年2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78號等 114年9月17日 同左 分別於114年9月17日(不得上訴部分)及同年10月15日確定(得上訴部分) 共3罪,各處拘役50日、30日(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5) 家庭暴力防治法 113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22號 114年9月15日 同左 114年10月22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4) 家庭暴力防治法 113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675號 115年1月27日 同左 115年3月10日 編號1至3及5,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在案。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