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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具 保 人 洪睿彣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睿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洪睿彣因妨害自由案,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自行及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時,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民國114年4月30日雄檢冠屹114執2993字第1149036904號囑託執行函、臺中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