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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優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優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優玲(下稱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1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4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共同犯一般洗錢罪(共12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並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介於114年2月至114年3月間尚屬集中,及其所犯各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與受刑人就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其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4罪,在14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4年10月(計算式:1年+1年6月+1年+1年4月+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年=14年10月)之範圍內,且應受附表編號3至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未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1年、1年6月之總和4年8月之限制(計算式:2年2月+1年+1年6月=4年8月),依比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註:併科罰金非檢察官聲請範圍】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處有期徒刑1年 114年3月23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11號 114年5月2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 臺南地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11號 114年8月19日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8576號(已執畢) 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14年3月21日 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697號 115年2月9日 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697號 115年4月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5年4月2日,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115年執字第5237號(執行中) 3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3月2日 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88號 115年3月18日 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88號 115年5月5日 曾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高雄地檢115年執字第5971號(尚未執行) 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3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4日至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2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裁判日期:2026-07-29